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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岗位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时间:2023-08-20 10:11:30
人事部门岗位廉政教育案例选编[此文共7058字]

人事部门岗位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一)公务员管理岗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案例一

案情:某局因人员紧张,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招录公务员,但考虑该局编制已满,故没有公开招录,私下进行了报名,经党委研究决定确定了人选后报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同时到该局进行曲了批评教育,要求该局党委立即撤销招录决定。

点评:在很多人意识中,单位需要招录还一名人员,单位领导完全可以决定。事实上,公务员的招录是一项很严格的工作,有严谨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违反规定招录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结:《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此处隐藏6573个字……style="" align="left">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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