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主干道路设施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厂区主干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防止道路及附属设施受到损坏,同时规范与道路及附属设施有关的施工作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主干道路及路灯、人行道、道路排水系统、道口设施等道路设施。
三、管理内容
1. 凡进入公司厂区主干道路的机械、车辆以及与道路设施施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2. 物流中心是厂区主干道路设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及道路封闭施工的审批。
3. 厂区主干道路设施管理遵循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规行为,可视情节处以纠正、教育、考核等方式处理。
四、管理规定
1. 严禁在厂内主干道路及人行道堆放杂物。
2. 严禁机械、车辆对厂内主干道路、人行道、路沿石、路灯、限高门、道路排水系统、道口设施等设施造成损坏。
3. 因机械、车辆对厂内主干道路、人行道、路沿石、路灯、限高门、道路排水系统、道口设施等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在物流中心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复。
4.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随意闭合路灯控制箱开关、拆卸控制箱元件。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从路灯控制箱取电。
5. 严禁任何单位在未履行道路设施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厂内主干道路、人行道及其安全界限内进行施工及占道作业。
6. 对于未经审批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厂内主干道路排水堵塞的,责任单位需承担考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复。
7. 因施工需要破坏道路、人行道、路灯、排水沟井等道路系统设施,必须向物流中心办理道路设施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结束后限期恢复,通知物流中心进行验收,审批按《道路设施区域施工申请表》进行办理。
8. 如因紧急抢修需临时破坏道路设施时,可向物流中心提出口头申请,后续补办审批手续。
9. 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铺垫措施,禁止直接碾压路面。
10. 为保障公司厂容厂貌的完好,所有破坏的道路设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未在限期内恢复的,责任单位需承担考核及修复施工费用。
11. 严禁未经物流中心批准擅自在主干道路人行道上安装标牌、监控等设施,按《厂区主干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定》执行。
12. 物流中心应每月至少一次对厂区主干道路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通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13. 关于办理道路设施占用审批手续,涉及永久占用的须经规划发展部审批。
14. 违反本管理规定行为的,按《厂内道路管理考核办法》执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