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2014-05-13 10:28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一、法释(2014)14号共计28条司法解释。
1、“违法无效”有5条解释----三种无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收缴非法所得、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
2、“现在有效”2条解释---垫资、劳务分包;
3、“解除合同”3条解释-----发包人解除四种情况、承包人解除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4、“质量问题”3条解释-----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擅自使用;
5、“竣工日期”2条解释-----竣工日期确定、质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
6、“价款结算”8条解释-----总规定、利息、利息起算点、工程量争议、结算视为认可、阴阳合同、固定价合同、鉴定原则;
7、“其他规定”5条解释----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履行地)、工程质量被告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保修人的责任、解释无溯及力。
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的准确把握。
1、“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专指
(1)、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
(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承 ……此处隐藏12111个字……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
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