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告知书
生鲜乳收购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辖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你单位未取得XX县农业农村局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得开办生鲜乳收购站,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请你单位于XXXXX年XX月XX日前提供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相关材料到XX县饲草饲料站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联系电话:XXXXXXXXX,逾期不到指定地办理的,XX县农业农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处罚。
附: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需提供材料。
被告知人(签字):
送达人(签字):
XXXXX县农业农村局
XX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