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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23-12-07 15:47:25
融资租赁合同[此文共11278字]

第一篇:融资租赁合同案例

第六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出租人的义务

案例—:按照约定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

[案情]

某公交公司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与某租赁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公交公司的要求,购进10辆大轿车,租金自公交公司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租赁公司按照公交公司提出的供货商和车辆型号、规格与供应商订立购买该批车辆的合同,约定先支付货款90%,其余10%在收到公交公司收到货物的通知后支付,并规定到货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后公交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供货商已发货的通知,办事人员将此情形通知了租赁公司,但称“已到货”。租赁公司收到公交公司的通知,就向供货商支付了剩余货款。而实际上,公交公司于同年的12月20日才收到购进的车辆。因公交公司坚持从12月20日支付租金,而租赁公司坚持应从11月20日计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问题]

本案中,公交公司应当从何时起交付租金?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2、融资租赁的流程

3、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

4、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标志

5、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 参考结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租金的计算时间, ……此处隐藏11206个字……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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