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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证明

时间:2023-12-07 06:02:31
代理出口证明[此文共4430字]

代理出口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请收藏本站WWw.)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此处隐藏3544个字……口协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

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14]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1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1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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